新规落地首案!长沙县多部门联动,严查成品油违规加注行为
◎星沙时报记者 刘萍 通讯员 周梁 齐林峰
“收到!我们立即赶往现场核查。”近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㮾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㮾梨街道某项目工地内,发现一辆湘B牌重型罐式货车正通过直接加注的方式,向货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注柴油。
在查获该违法行为后,县行政执法局联合多部门力量,一周内快速办结此案,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维护了成品油市场秩序。据悉,此案为《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自今年9月正式实施以来,长沙县办理的首起适用该办法处罚的行政案件。
多方联动,厘清疑点辨明案由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面临主体资质认定和违法行为判定两大难题。”据办案队员介绍,该货车登记在株洲某公司名下,但实际为湖南某公司服务。
为进一步厘清案件主体,队员深入企业开展调查,发现两公司间签署了承包协议,且该货车运输的成品油是由湖南某公司购买、销售。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湖南某公司为货车的实际使用人,即本案的案件主体。
主体认定的难题迎刃而解,但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旧存在难点。
在湖南某公司提供的材料中,一张《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备案回执单》成为关键证据。
“这张回执单上标注有‘已核对确认,予以备案’的字样,但缺少备案单位的公章,有效性还待考证。”执法队员介绍,该回执单的有效性关系着企业性质,直接影响违法行为的定性。
为查明事实,确保证据链的完整与可靠,县行政执法局立即启动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县商务主管部门一同前往上级主管部门,就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经省商务部门权威查证,确认该备案回执单内容合法、程序有效,该证据的疑点得以消除,该案违法行为的定性也清晰无误。
雷霆办案,7日办结全县首案
湖南某公司作为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注成品油,其行为违反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10月21日,县行政执法局正式对湖南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10月27日,依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决定。
自全新的《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全网暂未有“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注成品油”的参考案例,县行政执法局何以能7天快速办结此案?
办案队员给出了答案:“早在今年8月,该办法审议通过的第一时间,执法局就依托法制大讲堂平台,开展了成品油领域案件办理专题培训,既有执法实务分享,还有新规速递,为我们一线队员执法办案指明了方向。”
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到位。在执法部门的普法指导下,公司已全面整改到位。案件办结后,公司负责人向执法队员表示:“这一次的处罚,是对我们企业的普法和帮扶,也为日后依法依规经营积累了经验,后续,一定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据悉,县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巩固成品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对相关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全力推动成品油市场向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