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意!长沙县住建局发布最新文件,这些与你们息息相关

  星沙时报1月9日讯(记者 熊冰俏 通讯员 陈淏 实习生 肖伊婷)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长沙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切实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长沙县住建局发布《长沙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计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业务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办法》;相关企业有《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明确,长沙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长沙县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内承揽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管理。据悉,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从每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为期12个月,满分12分。记分周期到期,累计未达到12分的,记分自动清零;所有记分记录录入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台账,依据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5分、3分、2分、1分六种;按照《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细则》,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两个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办法》提出,监督执法人员要根据违反规定的事实,向检测机构管理人员当面发出记分告知书,并办理签收手续。检测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记分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申诉,记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记分情况有误的,报监督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及时修改记分情况,复查记分情况无误、复查后已按实际核查情况修改记分或未提出申诉的,向相关企业发出记分决定书,并将记分录入长沙县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台账;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但不足12分的,由长沙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质量检测行为警示约谈,对其质量检测活动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管力度;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规定认定上报其建筑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长沙县建筑市场诚信“黑名单”,从达到12分之日起,1年内不予办理检测登记手续。

  《办法》要求,监督执法人员要严格按记分程序、记分项目和记分细则进行记分;对相关企业提出的记分申诉应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复查,并加强记分结果的运用。


【作者:熊冰俏】 【编辑:王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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