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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周刊特别报道(A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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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验就承运制毒配剂 物流公司被罚20万元

涉事单位长沙三志物流有限公司被查处,长沙县开出首张“反恐罚单”

      星沙时报讯(记者 盛磊 通讯员 涂昊晗)醋酸酐,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原料,又是制造毒品必不可少的配剂,在运输上有严格规定。近日,位于长沙县榔梨街道的长沙三志物流有限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承运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长沙县行政执法四分局联合榔梨分局依法查处。据悉,这是长沙县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今年11月1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四分局获悉,天津三志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运至长沙分公司,立即上门进行调查。

      长沙三志物流有限公司在榔梨街道长沙浦星物流有限公司内租用5000平方米的场地从事物流经营,其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运输,内部业务分省内、省外两块。公司整体经营由总经理龚某平负责,省内业务由分流部的符某负责,具体货物的分流、派发由员工夏某负责。

      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得知,今年8月,有批85桶、重17吨的货物从天津运到长沙三志物流有限公司在长沙浦星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里,后被长沙县警方发现并抽取样品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中均测出醋酸酐成分。

      据悉,在货物到达和卸货过程中,总经理龚某平、分流部负责人符某、员工夏某在收货人不明确、货物无外部标签、不知道货物种类和品名等情况下,均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就受理,并由货主将货物转运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长沙三志物流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符某、龚某平、夏某分别处以1万元、1.5万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长沙浦星物流有限公司因未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无法当场出示考核通过证明,被依法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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