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11月21日,长沙县印发《长沙县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全县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改造对象、改造方式、实施步骤等内容,确保及时消除城镇危旧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内容如下:
长沙县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县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及时消除城镇危旧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5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3〕21号)等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方案》。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以县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为依据,以城市更新为手段,以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为目的,落实产权所有人(单位)第一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快推进全县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改造对象
全县城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经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项目备案入库,由产权所有人(单位)申请,获批纳入市、县级城镇危旧房屋改造计划的C、D级危险房屋(以下简称C、D级城镇危旧房屋)。
四、改造方式
(一)整体征收重建或成片改造的方式。对于成片的C、D级城镇危旧房屋,能单独改造或通过资源整合能基本实现盈亏平衡,且房屋产权所有人(单位)征收意愿强烈的,优先采用成片改造模式,由镇(街道)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征收重建,或纳入片区、社区、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整体改造。
(二)维修加固或“四原”重建的方式。对于不具备成片改造条件且近期未纳入房屋征收计划的零星C、D级城镇危旧房屋,可采取维修加固方式排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采取“四原”原则(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拆除重建。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缺失的零星C、D级城镇危旧房屋,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优化建筑布局、补齐基本功能、适当增加建筑高度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拆除重建和扩建,以符合现代居住条件的要求。
(三)依法组织拆迁或统一收购的方式。对于不具备成片改造条件,在国防和军事安全、生态红线、重大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不符的零星C、D级城镇危旧房屋,原则上由镇(街道)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迁或统一收购。
(四)优先修缮的方式。单栋城镇危旧房屋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或已公布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含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C、D级城镇危旧房屋,按照有关法规和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优先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
(五)城镇危旧房屋改造与城市微空间、绿色完整居住社区创建相结合的方式。零星C、D级城镇危旧房屋拆除后的空地可用于城市微空间、微绿地和停车场等建设。结合绿色完整居住社区创建工作,探索依法依规收购部分零星C、D级城镇危旧房屋,原址拆除重建后,打造一批社区生活消费服务综合体,系统集成解决中心城区养老、托幼、快递、医疗等公共服务场所不足问题,达到既消除危房安全隐患,又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的“双赢”效果。
五、实施步骤
(一)受理改造申请
C、D级城镇危旧房屋产权所有人(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属地镇(街道)提出城镇危旧房屋改造申请,属地镇(街道)应依法依规受理。
(二)明确实施主体
1.属于独立产权(单位自管产、个人私有房屋等)的C、D级城镇危旧房屋,原则上由产权所有人(单位)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治理排危,也可由产权所有人(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实施改造,并签订委托协议。
2.属于异产毗连的C、D级城镇危旧房屋,由镇(街道)牵头负责协调产权所有人(单位)签署协议,明确实施主体、改造费用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相关事宜。
3.存在原产权单位破产改制、房地证未合一、与现有规划不符等疑难情况的C、D级城镇危旧房屋,由镇(街道)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再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协调解决。
(三)编制年度计划
1.征求意见。由县住建局统筹,镇(街道)具体落实,牵头组织实施主体,做好前期摸底调查、编制规划设计方案,依法依规征求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和产权所有人(单位)意见后,形成实施方案并公示。实施方案包括改造方式、范围、内容、资金筹措方式、安置方式、居民参与决策程序、工程周期及初步技术方案等内容。
2.计划申报。每年8月底前,依据上级任务要求,结合各镇(街道)申报情况,县住建局编制次年改造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市人居环境局,并抄送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对于应急排危项目,镇(街道)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向县人民政府、市人居环境局报备,并先行实施治理排危,视情况申报纳入当年(或次年)市、县级改造计划。
(四)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放管服”要求,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主动对接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及时指导解决相关疑难问题,自觉接受上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监督管理。
(五)推进项目实施
各镇(街道)在县住建局统筹下,落实属地责任,按时间节点要求推进实施,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管,督促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六)组织项目验收
改造项目完工后由实施主体申请,县住建局牵头组织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出具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使用,并由县住建局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在市房屋安全管理系统中销号。
(七)履行移交手续
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镇(街道)和县住建局督促指导实施主体按县住建局建设事务中心档案资料归集要求及时移交。
(八)拨付奖补资金
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提出奖补资金拨付申请,镇(街道)核实汇总后报县住建局进行审核,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六、有关期限
《方案》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方案施行前长沙县已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实施的项目,按本实施方案施行前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执行。(文字整理/吴涛 汤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