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人 业委会没成立,小区管理怎么办?十问十答告诉你

星沙时报1月21日讯(记者 彭娴 通讯员 蒋友根)小区业委会迟迟成立不起来,难以监督物业对企业和小区的管理怎么办?小区维修、消防安全、电梯安全、垃圾清运等问题久拖不决,业主无奈且无助……物业服务事关千家万户,联结社会民心。作为小区全体业主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常会面临成立难、履职难、监管难等问题,业委会迟迟成立不起来,物业公司履职不到位、监管缺位,这都是小区治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在成立业委会之外,还有一个途径。《长沙县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给出了答案:申请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委会缺位或失能时,代为履行职能,组织业主共同履责行权,并培育产生或选出新一届业委会。让我们一起来聚焦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十问十答。

一问:什么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物管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成立的,是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临时性机构。

二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原则是什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条件是什么?

(一)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逾期未组织换届选举的;

(五)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四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主体是什么?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管理。

五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一)协助镇(街)、村(社区)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履职不正常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

(二)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参与小区治理,参加小区党组织牵头的“小区议事会、居民夜话”等小区治理协商议事机制;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协调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执法活动;

(五)开设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专项账户,账户全称为“长沙县XX街道XX社区XX小区公共收益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和支出公共收益,组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公共收益优先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项目。鼓励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资产保险(如电梯、外墙、公共安全保险等);

(六)组织业主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七)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全体业主会议,报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的实施情况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问: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由7至11人的单数组成,由属地镇(街)、公安派出所(物业议事会)、村(社区)、小区党支部、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代表组成。

七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成员应当由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贤达、法律、财务、工程、物业管理等专业人员应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

八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是多久?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出现成员空缺的,镇(街)、村(社区)要组织确定更换人选。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即自动终止,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完成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工作。

九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程序是什么?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按照“启动组建准备-发布组建公告-推荐业主代表-公示自荐(推荐)情况-产生建议人选-公示人员名单-决定成员名单-公布成立决定-刻制专用印章-备案”即可完成。

十问: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何终止?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应当在终止后30日内向镇(街)办理变更:1.业主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3.单位指派成员已经离职,不能再履职的;4.一年以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三次或一半以上的;5.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的;6.法律法规或者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作者:彭娴】 【编辑: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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