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布行政检查主体 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星沙时报3月21日讯(记者 王楠清 通讯员 黄梓葳)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全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3月19日,长沙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公布长沙县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长沙县人民政府组织全县各镇(街道)与各执法单位,全面梳理行政检查实施的法律依据,编制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该《公告》依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三种类型,详细罗列了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政府机构名称。同时明确,除公告名单内的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此举让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更透明。
此外,公告指出,行政检查主体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等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主体始终于法有据、规范运行。
据悉,长沙县近期还发布了《长沙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十条措施》,下一步,长沙县将继续通过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严格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与程序等举措,持续深入推进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化工作,为长沙县率先打造“在星沙,都最好”的一流营商环境、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先行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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