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铠甲勇士”遭遇“侵权怪兽”?长沙县法院化身“知产卫士”

星沙时报4月24日讯(记者 盛磊 通讯员 李瑶)“大家好,我们是铠甲勇士,守护正义、保卫地球。但最近我们遇到了困难,有人把我们当成了发财工具,幸好有一批‘知产卫士’帮助我们。”以上独白并非《铠甲勇士》影视剧中的台词,而是发生在现实中的一起侵权案件。

奥飞娱乐公司制作、发行了《铠甲勇士》系列影视剧,并向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通过多年的宣传推广,“铠甲勇士”系列IP(Intellectual Property)已在相关市场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长沙县某超市未经奥飞娱乐公司授权,擅自出售印有“铠甲勇士”美术形象的图书商品。为维护合法权益,奥飞娱乐公司将该超市诉至长沙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超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2万元。

“我是通过正规渠道从某商行采购的商品,不知道会侵权,赔偿责任不该由我承担,应归商行承担。”审理中,被告超市向县法院提交了《进货清单》《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涉案侵权产品来源于某商行,并申请追加其为被告。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奥飞娱乐公司系本案所涉美术作品(“铠甲勇士”系列IP)的著作权人。超市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奥飞娱乐公司的著作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告超市已举证证实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来源于商行,而商行未提交证据证实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县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区域位置、经营时间、销售规模,侵权产品的价格、奥飞娱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奥飞娱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2000元。

办案法官提醒,经营者要不断提高对侵权产品的识别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进货时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养成保留有效证据的习惯。而作为消费者,要时刻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支持正版产品,共同营造尊重知识、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盛磊】 【编辑:李桐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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