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吴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星沙时报11月12日讯(记者 刘乐珊)11月12日,记者获悉,由于市民吴韬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

吴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实施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材料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述人员拟作出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吴韬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

公告期为七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吴韬公告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告期届满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长沙市长沙县特立路2号

联系电话:0731-84060162

联系人:黎放准

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名单

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名单

【作者:刘乐珊】 【编辑:蒋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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