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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储存液化气罐 罚款一万元

      星沙时报讯(通讯员 曹芬芬 记者 陈妙琼)近日,长沙县行政执法春华分局查处了一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对涉案长沙某能源公司罚款1万元。

      该局接春华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移交单,得知某燃气公司在大鱼塘集镇民宅内存放燃气瓶实瓶12瓶、空瓶21瓶。该存放点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周边人员密集,人流量大,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执法人员立即联合镇安监中心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检查,并要求该燃气公司转运存放在民宅内的液化气瓶。目前,液化气瓶已转运完毕。

      经查,该民宅为村民陈某租赁,陈某经营该燃气公司的三级燃气站,因此前燃气站房屋被收回,为贪图便利,便私自将液化气罐存放在民宅内。

      执法人员当场指出陈某违法存储液化气罐的危险性和利害关系,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提醒,液化气储存与销售须经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并办理相关证件,私自储存液化气罐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犹如不定时炸弹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民切不可私自储存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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