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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放赌博机 开设赌场获刑

      星沙时报讯(记者 熊毅 通讯员 邱雨佳)通过将赌博机(俗称“苹果机”、“老虎机”)放置在商业门店吸引市民参与赌博,并采用公司化运营模式进行管理,龙某在两年时间内获得盈利100万余元。记者近日从长沙县人民法院获悉,龙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3月,龙某在陈某、李某(均已判刑)的提议下,参与到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中。他们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街道、榔梨街道等地的商业门店中大量放置赌博游戏机,吸引市民参与赌博游戏,以此盈利。该犯罪集团采用公司化运营模式进行管理,按照区域将门店划分为六个小组,每组设一名组长进行管理,同时配置机修人员和巡机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并配备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作为交通工具。

      龙某作为A组组长,主要负责泉塘街道某安置区的赌博机管理工作,工资为底薪3000元加上小组盈利的提成。自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龙某管理的A组共获取盈利100万余元。2015年4月1日,龙某在长沙汽车西站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庭审理认为,龙某与他人结伙,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考虑到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交代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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