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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蓝天保卫战”首例污染入刑案当庭宣判

露天焚烧药品,三被告均获刑

      星沙时报讯(记者 张兴莎)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露天焚烧过期药品一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该案是长沙市开展蓝天保卫战以来的首起入刑案件,由长沙县人民法院院长何文哲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均获刑。

      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李某分别系被告单位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锋公司)法定代表人、质量管理副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经理。今年2月7日上午,长锋公司因仓库内不合格品库的过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囤积过量,需要及时处理,曹某某召集张某某、李某商议处理方案。

      经讨论商议并由曹某某拍板,决定将上述需处理的药品运送到长沙县东七路西侧的一处工地直接焚烧、掩埋处理。当日下午,张某某、李某按照商议的处理方案,将需要处理的药品以货车拖运方式运送到曹某某指定的地点进行焚烧。

      “当时现场有冲天火光,夹杂着浓浓的黑烟,我们正在附近巡查,就发现了他们的焚烧行为。” 执法人员回忆,当时现场有两辆高栏货车停在一旁,两名工作人员将一车过期药品倾倒在空地上焚烧,另一车过期药品被倾倒在南侧的低洼处。被焚烧的过期药品多为胶囊等固体药品,而另一堆未焚烧的主要是药剂等液体药品。

      “你们知道过期药品的正确处理方式吗?”

      “知道,应该通过环保公司处理。”

      “当时被执法人员发现时,是否还有遗漏的药品。”

      “有,我们及时整改了,将没运到现场的药品都进行了环保处理,还公开道歉了……”

      庭审现场,被告人交代了犯罪经过,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单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长锋公司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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