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时报讯(记者 陆继华 通讯员 王金)12月5日,长沙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龙某某宣告撤销缓刑的决定,将其送交给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再由派出所移送给长沙县看守所收监执行。
龙某某于今年9月19日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在县司法局星沙司法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然而龙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于10月29日无证驾驶小车行驶上路,被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星沙中队查获,11月2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长沙县司法局认为龙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行政拘留,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于是书面建议长沙县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龙某某撤销缓刑。11月30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对龙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龙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