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鹏)元旦三天小长假期间,很多商场打起了促销战,“买XX元送精美礼品、满XX元送XX元现金抵用券……”等促销手段让人应接不暇。面对商家的竞争,消费者自觉捡了便宜,掏出钱包买买买。但是市民廖女士在泉塘某商场购物后,在领取礼品时却与店家发生了纠纷。
1月2日,廖女士与朋友到东六路附近一家大型商场购物,在一家品牌女装门口看到店前贴了一张广告单,称“全场商品一次性付满499元可送礼品一份,满899元可送精美礼品一份。”在广告单的底部还有一行较小的字,标注“凭当日单张小票与会员卡购物,即可至商场总服务台领取礼品一份”。
廖女士在该店内购买了两件衣服,共价值九百余元,领取了一份精美礼品。领完礼品后,店员在小票上盖了一个章。廖女士随后带着会员卡和购物小票,来到商场总服务台领取礼品,但是服务台员工表示,廖女士在店内已领取了礼品,在服务台就不能再领了。
廖女士回家后一想,广告单内并未注明在店内领取礼品后,就不能去服务台领礼品。虽然礼品只是个保温杯,但是廖女士还是希望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将此事投诉至长沙县消委。
经消委工作人员协调,该商场值班经理在仔细阅读了广告之后,承认广告确实存在歧义。为了防止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会立即更换促销广告牌,把表达不适当的语句修改掉。随后,该经理向廖女士表示歉意,并赠送给廖女士允诺的礼品。
消委提醒,市民在节日期间购买促销商品时,应谨慎阅读商家促销广告,防止遭遇虚假广告,若认为自己遭遇侵权,可向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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