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自燃致乘客烧伤,谁之过?

星沙时报12月25日讯(记者 盛磊 通讯员 李瑶)摩托车安装行车记录仪后发生自燃,乘车人身体多处被烧伤,谁来担责?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安全事故引发的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庭审。

日前,市民罗某搭乘其丈夫驾驶的摩托车外出,车辆行驶途中突然自燃,致使罗某背部、手部等多处被大面积烧伤,因此住院十余天。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结果显示,起火点位于摩托车后座座垫下方电气线路敷设处,起火原因为摩托车行车记录仪电源线路短路。

谁来对这场事故负责?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罗某说:“行车记录仪是从商贸公司的网店购买的,公司客服承诺,可在公司线下门店提货并安装。我一直正常使用摩托车,自燃是因为安装不规范引起的。”被告公司负责人称:“行车记录仪的确是从我公司购买,但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但安装人员并非公司职工。罗某被烧伤,不应由公司负责。”

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车主在被告公司网店购买行车记录仪并按照客服指引来到线下门店安装,被告公司应当派出专业安装人员提供安装服务,且安装应当专业、细致,排除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涉案摩托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加装设备电源线短路引发火灾自燃,致使乘车人罗某受伤,被告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购物的日渐普及,不少商家推出“线上购买商品——线下配套服务”的消费模式。本案被告公司对罗某承诺网购设备后可就近到线下门店安装,就属于此消费模式。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涉案商贸公司作为经营者,不仅要对外出售质量合格的行车记录仪,也要确保其提供的线下安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盛磊】 【编辑:王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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