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孩子解锁父亲手机骑共享单车酿事故,谁担责?
星沙时报8月7日讯(记者 刘思源 通讯员 李瑶)初中生使用父亲名下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帮同伴解锁共享电动车,骑行路上与他人相撞,这起事故各方谁来担责?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二审这起特殊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维持原判。
案情:初中生解锁共享电动车上学酿成事故
2022年9月,12岁的小周将共享电动车的解锁二维码拍照发给13岁的同班同学小贺。小贺用其父亲名下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远程扫码开锁后,小周便骑着该共享电动车来接小贺上学。二人骑行至路口时,遇余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因小周未予及时避让,余某忽视行车安全,双方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余某受伤、两车受损。
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周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余某住院治疗并进行了伤残鉴定。为维护自身权益,余某将小周、小贺及其各自监护人和共享电动车经营者一并诉至长沙县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庭审: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及经营者担责
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责任主体及过错如何认定。
小周和小贺的责任如何划分?法官介绍,小周未满十六周岁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至路口时未让行且存在违规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情况,系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同时,小贺未满十六周岁,通过父亲即贺某名下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扫码来解锁使用电动车,提供给小周使用,系交通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在事故主要责任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小周及小贺侵权时均系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应当分别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共享电动车经营者能否免责?法官表示,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查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监管审查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余某应自负责任吗?法官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驾驶非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余某也存在过错,遂认定其应自负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改进:人脸识别确认,扫码取盔后才能骑车
共享电动车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成为市民交通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并不是人人都可以驾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家长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不得违规、违法驾驶共享电动车。
同时,共享电动车运营者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对其投放的车辆应张贴提醒标识,完善实名认证过程,加强对车辆使用人的审查义务,规避未成年人使用风险。
记者了解到,自长沙出台《长沙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后,为避免未成年人擅自用家长微信号解锁共享单车,在长沙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均根据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进行了技术升级及规范管理。
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每辆共享单车不仅悬挂专属号段,方便识别防盗用,还应用了人脸识别技术、配备新型智能头盔。为防止未成年人借用家长手机开锁,市民扫码骑车须先进行人脸识别确认,用户从前车篮取下头盔戴上,头盔内置芯片感应到后,车辆才会通电供正常使用,有效确保骑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