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长沙县一企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罚
星沙时报7月5日讯(记者 罗展 通讯员 吕静)“你们公司主要从事什么业务?将厂房租赁出去和租户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了吗?”近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强执法防事故”双百行动检查,发现位于长沙经开区的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将厂房出租时,未和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相关规定,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1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人民币1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翻看该公司的台账时,发现其共将厂房出租给5家单位,仅与其中的两家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你们在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为什么没有与承租单位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我疏忽了,忘记和这3家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该公司吉丰科技园厂区负责人坦白,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未与其他3家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在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执法人员介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