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执法蓝盾”筑牢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屏障

编者按

自开展“创文巩卫”工作以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积极担当作为,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目标、巩固国家卫生城市为抓手,全力以赴做好各项执法工作,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即日起,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对“创文巩卫”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以违法案例为警示,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创文巩卫”的浓厚氛围。

今年以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共办理公共场所相关“巩卫”案件182起。让我们以案件为例,知悉哪些行为不可为吧!


01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长沙县某美发店(经营者:李某)有5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长沙县某美发店(经营者:李某)处以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02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正在经营的长沙县某美容店(经营者:李某)无法提供门店的《卫生许可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长沙县某美容店(经营者:李某)处以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03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长沙某酒店有限公司未对无顾客入住并完成打扫的客房内玻璃水杯进行清洗、消毒。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长沙某酒店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作者: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编辑:彭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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