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模式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星沙时报3月27日讯(记者 胡欢欢 见习记者 刘萍)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近日,长沙县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网约车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违法行为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日前,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湘A的某小型轿车正搭载乘客运行。经查,该轿车驾驶员方某通过某约车APP软件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承接一名乘客送至长沙县泉塘街道,该约车APP软件由昆明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现场方某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该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表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之后的调查询问中,该公司委托人方某承认了其违法事实,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时他表示,自己于当日被查处之后,凭有效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临时暂住证》,已补充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考虑其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我们对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从来不是目的,‘酌情免罚或减罚’是遵循依法依规、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原则作出的人性化调整。”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执法人员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适用“免罚”政策,体现了执法是维护交通运输运营秩序正常发展的初心,也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具体化体现,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等方式管理的“柔性执法”模式,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作者:胡欢欢 见习记者 刘萍】 【编辑:彭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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