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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离婚获68元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复杂,双方应对共同财产有所认识

      星沙时报讯(记者 陆继华 通讯员 胡抗抗)不知大家还记不记得一则“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终获68元共同财产”的新闻。故事的主角张女士与丈夫谢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一直没要孩子。2015年2月,夫妻二人曾签订一份“忠诚协议”,协商约定“在婚姻内,如一方出轨,有出轨行为的一方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2017年张女士发现丈夫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再三逼问下,谢某承认了出轨的事实,张女士一气之下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张女士要求与谢某离婚,谢某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据此,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准许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及的协议合法有效,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归张女士所有。可是,因本案所涉的两处房产,房屋产权证书均未办理,暂无法分割产权。庭审中,双方一致表示对于上述两处房产及所涉及的借款将等待房产证书办理后另行诉讼主张,两人的共同财产只有丈夫名下的存款68.72元。

      律师提醒

      每个人结婚的时候都抱着白头偕老的想法,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弄明白。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还包括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这些均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包含劳动收入、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3.知识产权的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即经济利益,但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等。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这里说的继承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取得了所有权的财产,比如登记。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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