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周刊|全面加强土地监管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编者按
今年以来,长沙县大力处置土地违法问题,基本实现“零违法”。 为全面加强土地监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进一步加快敦促违法用地整改落实,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维护全县自然资源管理良好秩序。现通报3宗违法用地的典型案例,借此警示、呼吁全社会树牢依法保护耕地意识,自觉遵守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共同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案例一 某村居民非法占地案
案情回顾:2020年7月,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某村周某有非法占地行为。经查,周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该处土地上修建了1栋一层钢结构厂房、1栋砖混结构房屋以及水泥坪。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制止,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给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同年7月,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该涉嫌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测量,周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5886平方米,耕地2234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22平方米)、林地3606平方米、坑塘水面46平方米,建筑物占地面积为4369平方米。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占用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7元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外的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2元的罚款”。
违法处置: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周某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地面积为974平方米的建筑物和171平方米的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地面积为3395平方米的建筑物和1346平方米的其它设施;3.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捌佰肆拾贰元整(¥111842元)。
案例二 某公司破坏耕地案
案情回顾:2019年8月,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沙县某街道耕地上推填土,受纳建筑垃圾,面积约61.8亩(其中基本农田约59.7亩)。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制止,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给县行政执法局。随后,县自然资源局协同当地政府约谈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并对该地块进行复耕复绿,恢复土地原状。同时,要求该街道办事处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密切跟踪敦促当事人对该地块高标准复耕复绿。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法处置:经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鉴定,该地块土壤原有的农作物生产功能严重受损。根据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对破坏的39841平方米基本农田按耕地开垦费(7.8万元/亩) 的1.2倍(39841平方米×117元/平方米×1.2)处以罚款,小计罚款5593676.4元;对破坏的1402平方米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耕地开垦费(7.8万元/亩)的0.8倍(1402平方米×117元/平方米×0.8)处以 罚款,小计罚款131227.2元。两项合计罚款伍佰染拾贰万肆仟玖佰零伍拾叁元陆角(¥5724903.6元)。并于2020年5月28日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 某公司非法占地案
案情回顾:2020年10月,县自然资源局通过月度卫片执法工作发现,长沙市某公司在进行道路建设的过程中,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某镇集体土地约5亩,现已完成地面清表、填土、排水设施及路基精加工等前期工作,暂未进行道路硬化。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月清“三地”违法用地立案查处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8月起,在月度卫片执法工作中,对达到占用基本农田3亩(含)以上至5亩或耕地5亩(含)以上至10亩的违法用地,省厅进行挂牌督办。对省厅挂牌督办案件和属于市县管辖范围但违法主体为政府(政府背景)主体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经测量,该项目少批多占面积共2599平方米,其中耕地2142平方米,坑塘水面224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33平方米。2020年11月,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湖南省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益类项目建设违法类型的有关规定。
违法处置: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该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2599平方米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陆拾伍元整(其中耕地214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7元,计14994元;其他45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元,计1371元,合计16365元)。由于该公司系国有企业,同时将该公司非法占地的违法线索按管理权限移送并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