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时报记者 彭娴 通讯员 向胜男
4月1日上午,长沙县一场特殊的“开学典礼”举行。台下坐满了来自各街道、社区的物业专干和近百名业委会主任,台上正在逐条解读一本刚刚“生效”的规章——这一天,是《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正式施行的第一天,也是长沙县落实“基层治理优化年”部署、推动业主自治规范化的关键一课。
此次培训由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特邀法眼法律咨询公司律师熊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物业行业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和释疑,帮助参训人员从法律源头理解新规的制度设计。培训会选在新规落地当天召开,用意明确:让全县业主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第一时间吃透新规。
新规直击“三大难”
全县313个物业楼盘,备案成立业委会的仅127个,占比仅四成。“无人管事”的背后,是筹备难、运行难层层叠加。新施行的细则,恰恰瞄准了这些“老大难”。
筹备难,细则给出“硬标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联名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村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必须组织成立筹备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须按每户三十元、总额最低不少于一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从源头解决了“没钱筹备”的尴尬。
运行难,细则明确“边界线”。从不得挪用侵占共有财产,到不得索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提供的利益或报酬,细则用十三条禁令划出了履职红线。业主委员会委员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经法定比例业主或委员提议,资格可被终止。
资格把关从“说不清”到“亮明白”
培训会上,一个细节被反复提及:业委会候选人资格审核,必须公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有过不良信用记录、是否违反过临时管理规约”。
细则明确,筹备组在确定候选人名单的过程中,应当提请街道(镇)、社区(村)党组织把关。鼓励业主中在职或退休的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选。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且登记在居(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社区可指定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参选。
这些规定指向同一个目标:让有能力、有公心、有担当的人进入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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