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钱袋子”晒在阳光下
公共收益管理,是业主与业委会之间最敏感的“神经”。细则用多个条款为这道“防火墙”加码。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必须通过该账户管理使用。每年三月底前,业委会须按年度公布业主共有资金收支、审计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业主有权查询复制相关原始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在长沙县,这一要求正在加速落地。泉塘街道“双印鉴”共管模式正在推广——公共收益存入专项账户,动用时需业委会和社区共同盖章,从制度上锁住资金安全。
监督不缺位,退出有机制
细则首次将业主监督委员会纳入规范。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鼓励具有财务、审计、法律等专长的业主参选。业主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业委会委员和监委会委员。
对无法选举业委会的小区,细则给出了“兜底”方案:符合七种情形之一时,鼓励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村人民政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建,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负责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确保小区治理不断档。
走出会场,一位来自湘龙街道的业委会主任说:“以前觉得业委会干什么、怎么干,心里没个准谱。现在细则写得清清楚楚,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一条条摆在那,干起来有底气了。”
从“悬空”到“落地”,从“无序”到“有章”,这场选在新规施行首日的培训会,正是一把钥匙——它打开的,是长沙县业主自治走向规范化、透明化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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