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多媒体数字报 | 总编辑:刘韶林 时报热线 :86885555 | 注册 登录 |
新数字报 | 星沙新闻网 | ![]() |
![]() |
版面导航 | ![]() |
年月日 星期 出版 |
![]() |
本报讯(记者 寻芳)昨日,长沙县组织召开“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法制宣传座谈会,深入学习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释》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明确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据悉,长沙县将进一步落实奖励机制,对于举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查核实后依据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三个等级,分别给予100元、500元、800元的奖励。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