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中常常存在不标价、乱标价等销售乱象。近日,长沙县住房保障局、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长沙县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规范房地产经济机构经营行为。
价格备案后方可办预售许可证
《通知》规定,自3月18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批预(现)售,须到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中心窗口,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正式受理后,由县住房保障局和县统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明码标价审核监制申请表》到县住房保障局办理预售(现房销售)手续。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如实按监制价格完善好销售中心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中价格信息,不按监制价格如实公示的,由价格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将关闭其网上签售功能。
同时,商品房销售申报价格须真实合理,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办理申报监制,暂停其网签行为,同时将对该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必要时对该楼盘进行成本监审。
商品房销售经营行为要进一步规范
要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标示价格需与监制价格保持一致,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示价格。
另外,商品房销售应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事先告知购房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将开展专项执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县住房保障局市场监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县住房保障局将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行政执法局对全县房地产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进行曝光等。
根据相关要求,此次专项检查主要重点查处下列行为: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另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也在执法检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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