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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宝马“遛”了一天获刑十年

      星沙时报讯(记者 陆继华 通讯员 唐双燕 朱紫英 胡抗抗)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盗窃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长沙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盗窃宝马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刘某是一名泥工,曾在星沙一小区做活。去年12月份,他见小区隔壁的别墅常年大门紧闭没有人进出,便起了贪念,翻铁门进入该别墅内,翻箱倒柜盗得一串佛珠和不同面值的外币,还在房间翻到了宝马车车钥匙。已经迷了心智的刘某当日便将该车开到了广东,联系上了在广东的同学,打算将车辆卖掉变现,因同学开价不起,放弃了卖车的想法。刘某于第二天驾驶该车返回长沙,途经星沙月形山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宝马车价值55.7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辩称只是想偷开宝马车玩玩,并没有非法占有该车的主观意图,故车辆的价值不应当认定在盗窃金额之内。公诉人向法庭证实刘某驾车到广东的真实目的是卖车,经询价后认为价格过低才放弃了卖车的念头,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车辆已经实现了物理上的转移,盗窃行为既遂,盗窃罪名成立。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盗窃既遂以后,即便因为后悔将财物返还,也不影响盗窃既遂的成立;盗窃财物金额达4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守住法律的底线,用聪明才智和勤劳的双手创造属于自己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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