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登辉
老话常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柴排在第一位,可见燃料对于百姓的生活而言,自古就是非常重要的。从蜂窝煤、煤气罐到今天的管道天然气,“柴”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县城安置区又有1.7万余户的居民用上了管道燃气。
告别煤气罐的安置小区
管道燃气是重要的基础设施,管道天然气的快速发展对优化长沙县能源结构、保持国民经济发展持续增长、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
2005年天然气进入长沙县以来,县城(经开区)管道天然气发展迅速,但老城区、拆迁安置区的管道天然气建设相对滞后。为了使星沙拆迁户居民用上安全、方便、实惠的管道天然气,共享城市建设发展成果。2010年长沙县委、县政府决定为星沙拆迁户优惠安装管道天然气,为了完成这一惠民和环保工程,县燃气管理局积极协调、督促新奥燃气公司加大投入,加快安置区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目前已完成了松雅、星城、丁家岭、城西A、B区、泉塘、小塘、灰埠安置小区、星沙汽配城和星沙商业街二区等安置区的管道燃气建设,约有1.7万余拆迁户优惠安装管道天然气。
预计今年将完成城西C区、大塘、板桥三个安置区的约6000多拆迁户的管道燃气建设,目前已全部开始进场施工。
管道铺到乡镇去
除了星沙城区的建设,乡镇通天然气是“气化”长沙县的又一重大决策内容。这既是一项民生工程,又是一项环保工程。长沙县燃气管理局积极与乡镇协调联系,加强对企业指导,强力推进管道燃气工程建设。
目前,天然气管网已覆盖整个县城城区;并逐步向乡镇延伸。向北:沿107国道已敷设至安沙镇;向东:沿开元东路管网已通气至星沙产业基地,沿省道103线已至江背镇朱桥工业园,给黄花镇、机场、同心实业公司供气;向南:沿芙蓉南路已给暮云工业园供气,沿黄兴大道南延线已给榔梨工业园供气,并将在年底前实现黄兴镇和干杉大众汽车工业园的供气目标。至此,全县24个镇街中将有12个镇街实现管道燃气供气目标,管网覆盖了长沙县中、南部所有镇街。镇街气化率达到50%,全县年消耗管道天然气1.2亿立方米,对推动长沙县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天然气利用率,推进两型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煤改气的攻坚战
由于煤相比天然气使用更普遍一些,但其燃烧时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了使星沙的天更蓝,县城更清洁,县燃气管理局大力推进县城“煤改气”工作,责成新奥燃气公司加大投入、出台优惠政策、降低“煤改气”工程费等一系列措施。截止今年6月,长沙县星沙城区累计完成了25 台共102 吨燃煤锅炉的改造,1200多家餐饮单位完成煤改气工作,改烧率达99.6%。
安全普及
燃气安全使用小知识
一、燃气的基本特征
天然气和液化气具有易燃、易爆和不完全燃烧情况下燃烧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特点,要特别注意使用安全。
二、正确安装使用燃气热水器
1、应购买烟道式或强排式热水器,热水器应安装烟道,以将废气排出室外,确保使用者的人身安全。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2、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且人停留少的房间或过道内,不能安装在客厅、卧室等房间,严禁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
3、使用燃气热水器,勿紧闭门窗,以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避免一氧化碳中毒。
4、燃气热水器负荷大,耗氧量大,若在密闭空间内使用过久,也可能造成使用者非中毒性缺氧昏迷,所以使用者不宜长时间使用燃气热水器。
5、定期请专业公司对燃气热水器进行维护和保养,以排除安全隐患; 燃气热水器使用年限一般为6至8年,最好及时更换超过年限的热水器,以确保使用安全。
三、正确使用燃气炉灶
1、使用燃气灶时,应随时留心炉火的颜色。橘黄色火苗说明燃气燃烧不全,在这种情况下,会释放出一氧化碳,可以通过调节灶台下的风门,来调整火焰,以蓝色火苗为准。
2、煮汤或烧水时,容器不要装得太满,也不能无人守候,以免火被溢出的汤、水浇灭而产生漏气。
3、在炖菜或煲汤时,有些人喜欢把火苗开得很小,这样也容易引发漏气或者不完全燃烧。所以,燃气灶在使用中,火不能开得过小。
4、胶管与燃具进口接头之间要连接紧密,必须用管夹夹紧。
5、在同一房间,严禁同时使用两种火源。
四、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
1、钢瓶必须要远离热源,摆放在易搬动、周围没易燃物,较通风的地方,灶、瓶距离在80公分以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钢瓶加热。钢瓶必须要直立放置,不允许卧放或倒放。
2、装减压阀前要检查密封橡皮圈,做到无变型、缺损、装减压阀手轮要对正阀口,逆时针旋转上紧。为保安全请在睡觉前、出门时关上钢瓶角阀。
3、橡皮管、灶具开关、减压阀及手轮至瓶阀连接部位是较易漏气部位,检查漏气请用肥皂水涂刷检查部位,切勿用火查漏。
4、不要私自拆卸、改装液化石油气专用设备,有问题请交供应单位处理。
5、严禁私自排放钢瓶中的残液(气)。
6、家庭最好备干粉灭火器,做到有备无患。
五、燃气泄漏的处理
1、立即截断气源,关闭燃气管道和燃具的阀门;
2、迅速打开门窗,让空气流通,将泄漏气体排除室外;
3、到室外打电话报修并疏散人员;
4、公共场所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打电话报修并迅速疏散人员;
5、在泄漏场所,严禁各类明火(包括烟头);严禁开、关各类任何电器设备;切勿使用室内电话或手机。
6、如发现邻居家中燃气泄漏,应敲门通知,切勿使用门铃等各类电器设施。
职能职责
长沙县燃气管理局
一、单位性质
2011年县政府机构改革,将燃气管理职能划入县住建局,成立长沙县燃气管理局,全额事业拨款单位,目前在岗四人,隶属于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主要职责为:加强县域燃气行业管理,促进县域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县域内燃气热力的管理,负责城市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的审批,对批准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负责燃气与热力行业的普法宣传和协助县建设行政执法大队对的燃气行业的违法违规查处。
二、长沙县燃气行业基本情况
现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两家:长沙星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责长沙县城区及黄花、暮云等六个乡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长沙县三润燃气有限公司—负责长沙县安沙镇行政区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四家:湖南中油远望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湖南中油光大燃气有限公司、长沙市鑫能车用燃气有限公司、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另湖南新奥燃气储配公司1200万立方米储备站设立在长沙县东七线。
目前在我县经营瓶装液化气单位七家:百江、冰宇、澄海、雪纳、户达、金井、镇头。共在我县设立瓶装液化气经营网点162家,分布于全县各个乡镇,保障了全县居民的用气需求。
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与服务
一、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燃气使用
一、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三、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燃气设施保护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7)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8)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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