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熊毅 通讯员 刘曦阳) 在“刑事和解”的调解机制下,交通肇事案中受害者家属和肇事者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受害者家属在得到安抚的同时,也给了肇事者获得减轻判处、改过自新的机会。27日上午,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这是该院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审理的“刑事和解”第一案。
今年3月9日20时许,黄某驾驶一辆商务车在长沙县泉塘街道辖区的东六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星城国际小区前时,撞上正欲横过马路的吴某某、刘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心里极度紧张的黄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次日上午,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组织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与受害者家属进行了调解,双方在消除疑虑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黄某一次性赔偿受害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0万元;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交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黄某的过错,并建议对黄某减轻处理。
27日上午,长沙县人民法院刑庭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和受害者家属均表示息诉服判。
“作为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长沙县法院审结的第一个刑事和解案件,意义特殊。”刑庭法官饶兴武介绍,运用新刑诉法对一些轻微的故意犯罪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制度,不但能缓和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紧张对立情绪,还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作为和解的一方,被害人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提升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而加害人也能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加珍惜自由的可贵。
但饶兴武法官强调,“刑事和解”程序并非适用于全部刑事案件。为避免“花钱买刑”等可能出现的一些新的不公平,新刑诉法严格限定了当事人和解的条件和案件范围,并对和解方式、结果和程序作了规范。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就不适用刑事和解。
相关链接
根据新刑诉的有关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