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茶塘片控制性详细规划F03-A06等地块规划修改论证》利害关系人:
我局已受理长沙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的 长沙县茶塘片控制性详细规划F03-A06等地块规划修改的申请。现将规划拟批准内容公示如下:
一、修改理由
(1)体育中心项目用地取消
经县文广局证实,县体育中心项目在2017年终止招标,原建设方案和用地选址方案明确取消。基本确定上述原储备中心的“两项用地”(即F03-A06、A07地块用地)不再作为体育中心项目建设用地。
(2)用地收回作为经营性用地,以兑付全县拆迁安置资金
F03-A06、A07地块为长沙县土地储备中心“两项用地”,鉴于该地块不再用于长沙县体育中心项目开发,拟将该地块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用地处置收益用于兑付拆迁安置补贴资金。
(3)人防用地就近重新选址
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将人防指挥中心选址至F03-A13地块,在该地块内规划布局县交警大队(20亩)和县人防指挥中心(13亩)。
(4)用地置换,对县体育中心进行重新选址
为不增加片区经营性用地开发容量,不影响县体育中心用地规模,本项目将本着用地等量置换、开发强度不变的原则,将县体育中心调整至东十一线以东、开元路以南F03-F02等三地块。
(5)优化片区小学服务水平
因县体育中心重新选址占用开元小学用地,需对小学用地重新选址。而原控规本身存在小学规模设置与各组团居住人口规模不适宜和服务范围覆盖不全的问题,本次借小学用地重新选址的契机,对本片区小学服务水平进行优化。
二、修改说明
修改前:
F03-A06地块:净用地面积为133132㎡,用地性质为A41,容积率≤0.5,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24米,绿地率≥30%;
F03-A07-01地块:净用地面积为117130㎡,用地性质为A4,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50米,绿地率≥30%;
F03-A07-02地块:净用地面积为13005㎡,用地性质为U3,容积率≤0.5,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24米,绿地率≥35%;
F03-A13地块:净用地面积为21794㎡,用地性质为A1,容积率≤1.8,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60米,绿地率≥35%;
F03-B01地块:净用地面积为131146㎡,用地性质为R2,容积率≤1.8,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60米,绿地率≥35%;
F03-D20地块:净用地面积为18900㎡,用地性质为A33,容积率≤1.2,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24米,绿地率≥35%;
F03-D21地块:净用地面积为40064㎡,用地性质为R2,容积率≤3.0,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100米,绿地率≥35%;
F03-F02地块:净用地面积为99487㎡,用地性质为R2,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80米,绿地率≥35%;
F03-F08地块:净用地面积为122174㎡,用地性质为R2,容积率≤1.8,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60米,绿地率≥35%;
F03-F09地块:净用地面积为39149㎡,用地性质为A33,容积率≤1.2,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24米,绿地率≥35%。
修改后:
F03-A06-01地块:净用地面积为106805㎡,用地性质为R2,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80米,绿地率≥35%;
F03-A06-02地块:净用地面积为26327㎡,用地性质为B1,容积率≤2.5,建筑密度≤40%,建筑限高≤100米,绿地率≥20%;
F03-A07地块:净用地面积为130136㎡,用地性质为R2,容积率≤1.8,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60米,绿地率≥35%;
F03-A13-01地块:净用地面积为13264㎡,用地性质为A1,容积率≤1.8,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60米,绿地率≥35%;
F03-A13-02地块:净用地面积为8531㎡,用地性质为U3,容积率≤0.5,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24米,绿地率≥35%;
F03-B01-01地块:净用地面积为111706㎡,用地性质为R2,容积率≤1.8,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60米,绿地率≥35%;
F03-B01-02地块:净用地面积为19440㎡,用地性质为A33,容积率≤1.2,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24米,绿地率≥35%;
F03-D20地块:净用地面积为38609㎡,用地性质为A33,容积率≤1.2,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24米,绿地率≥35%;
F03-D21地块:净用地面积为20355㎡,用地性质为R2,容积率≤3.0,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100米,绿地率≥35%;
F03-F02地块:净用地面积为99487㎡,用地性质为A41,容积率≤0.5,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24米,绿地率≥30%;
F03-F08地块:净用地面积为161323㎡,用地性质为A4,容积率≤1.2,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50米,绿地率≥30%。
附图名称:修改前后F03-F06等地块控规分图图则
图纸数量: 2 张
本公示期限从2018 年 10 月 24日至2018年 11月1日。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意见。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署名书面形式告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县分局。申请听证的,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批后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王佳0731-85240538
汤君 0731-84011913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