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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慎重签 事后反悔难维权

律师提醒,双方自愿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如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漫画/颜春艳   漫画/颜春艳

      星沙时报讯(记者 陆继华 通讯员 胡抗抗)岁末年初,往往是各行各业求职者“跳槽”的高峰期,因而各种“离职”官司也随之增多。

      来自湖南岳阳的李先生是长沙一网络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公司工作多年,业绩比较突出。去年年底,李先生萌生了回乡创业的念头。春节前,李先生向公司提出离职,为尽快获准离职,他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李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就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项目奖金、项目提成等进行一次性结算,公司一次性向李先生支付9889元,在收悉款项后双方再无争议、纠纷。

      春节期间,李先生与同学聚会时聊起离职经过,大家觉得他辛辛苦苦为公司工作,9000多块钱就打发走了,实在有点冤。经不住大家的劝,日前,李先生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加班工资、项目奖金等60000元。庭审阶段,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用于证明双方已经对李先生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项目奖金进行了结算,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李先生支付了9889元,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

      李先生则称,公司支付的9889元款项仅是在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不包含加班工资、项目奖金等款项。

      最终,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以双方已经约定“一次性结算”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仲裁申请请求。

      律师提醒

      律师表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再无劳动争议后,李先生能否再行向公司主张权益。虽李先生主张9889元仅为最后一个月工资,并不包含项目奖金,但根据他自愿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意味着其对协议内容认可及对部分权利的放弃。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再行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项目奖金等款项,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了。

      律师提醒,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次性处理双方间所有权利义务。对于双方自愿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如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离职者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慎重考虑,不能随意签字;公司方面也要详细签订《离职交接单》,同时要逐项核对、勾画,留存签章原件,以免发生争议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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