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时报讯(记者 罗展 通讯员 王渤斯)近日,记者从长沙县人社局获悉,全县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再次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每人每月上调134元。对2017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54元。全县共有87人符合享受以上两项待遇调整政策的条件,目前已全部调整到位,并补发完毕。
据介绍,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主要包含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为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受伤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相应金额的工伤保险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亡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亲属的一项待遇。本次标准上调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减轻工伤给职工及家属带来的伤害。
目前长沙县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达2085家,参保人数13.82万人,全年共支付工伤待遇6888万元,其中工伤伤残待遇3186万元,工伤医疗待遇1777万元,工亡待遇1925万元,有效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工伤职工因伤致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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